上海市书记员等岗位试行汉字速录水平测试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各方面对汉字速录人才的需求,建立健全汉字速录人才能力培养和认证体系,规范汉字速录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汉字速录人才的水平和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汉字速录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有志于从事汉字速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认证。
认证分为“看打”和“听打”两个部分,采用计算机测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为8个等级(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凡有志于从事汉字速录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中等教育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第七条 通过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结果可以作为报考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汉字速录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具体招录要求的等级水平标准由各用人单位另行规定;同时,取得中级以上水平者可以纳入上海世博专业人才资源库。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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