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书记员等岗位试行汉字速录水平测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沪人〔2006〕5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在本市聘任制书记员等岗位中试行 汉字速录水平测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级人民法院,各区、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本市各级机关聘任制书记员等岗位中试行汉字速录水平测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汉字速录水平测试等级作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招录聘任制书记员的报考条件之一,报考人员汉字速录水平等级应达到4级以上;聘任人员在试用期内汉字速录水平等级需达到5级以上。 二、从2006年起,汉字速录水平测试等级作为本市公安局招录相关文职岗位(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咨询服务,110接线,信息查询、录入,文印、档案与资料整理等)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之一,报考人员汉字速录水平等级应达到2级以上;聘任人员在试用期内汉字速录水平等级需达到3级以上。 三、本市公务员及公安文职相关岗位汉字速录水平测试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发证。测试工作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实施,考核合格者颁发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等级证书》。 四、本市其他机关因工作需要从事汉字速录相关岗位,各单位在公务员招录和管理时,可参照上述办法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各方面对汉字速录人才的需求,建立健全汉字速录人才能力培养和认证体系,规范汉字速录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汉字速录人才的水平和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汉字速录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有志于从事汉字速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认证。 认证分为“看打”和“听打”两个部分,采用计算机测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为8个等级(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凡有志于从事汉字速录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中等教育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第七条 通过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结果可以作为报考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汉字速录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具体招录要求的等级水平标准由各用人单位另行规定;同时,取得中级以上水平者可以纳入上海世博专业人才资源库。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2006年度上海市汉字速录水平测试考务工作安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沪人〔2006〕5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在本市聘任制书记员等岗位中试行 汉字速录水平测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各级人民法院,各区、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本市各级机关聘任制书记员等岗位中试行汉字速录水平测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汉字速录水平测试等级作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招录聘任制书记员的报考条件之一,报考人员汉字速录水平等级应达到4级以上;聘任人员在试用期内汉字速录水平等级需达到5级以上。
二、从2006年起,汉字速录水平测试等级作为本市公安局招录相关文职岗位(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咨询服务,110接线,信息查询、录入,文印、档案与资料整理等)工作人员的报考条件之一,报考人员汉字速录水平等级应达到2级以上;聘任人员在试用期内汉字速录水平等级需达到3级以上。
三、本市公务员及公安文职相关岗位汉字速录水平测试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发证。测试工作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实施,考核合格者颁发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等级证书》。
四、本市其他机关因工作需要从事汉字速录相关岗位,各单位在公务员招录和管理时,可参照上述办法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各方面对汉字速录人才的需求,建立健全汉字速录人才能力培养和认证体系,规范汉字速录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汉字速录人才的水平和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汉字速录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有志于从事汉字速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认证。 认证分为“看打”和“听打”两个部分,采用计算机测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为8个等级(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凡有志于从事汉字速录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中等教育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参加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第七条 通过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上海市汉字速录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结果可以作为报考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汉字速录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具体招录要求的等级水平标准由各用人单位另行规定;同时,取得中级以上水平者可以纳入上海世博专业人才资源库。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2006年度上海市汉字速录水平测试考务工作安排
上一篇:初学者应该如何练习 下一篇:广东卫视采访速录师吴政华